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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4 - 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智慧工地建設,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落實施工、監理企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根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和住建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以及省、市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現場人員智慧工地實名制考勤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人員即智慧工地實名制考勤對象為現場管理人員(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經理、安全員,監理企業項目總監,以及施工、監理合同約定駐現場其他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辦法所稱智慧工地實名制考勤是指通過手機掃“杭州工地通”二維碼采集每天上下班信息,自動錄入“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制管理應用系統”平臺(以下簡稱為實名制應用系統)。采用二代身份證、人臉、指紋、虹膜等其他識別技術進行上下班信息采集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錄入實名制應用系統。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智慧工地實名制考勤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杭州市建筑業管理服務站負責實施全市智慧工地實名制考勤管理事務性工作,做好實名制應用系統日常管理,及時通報信息、統計分析數據、改進優化應用。督促市本級工程項目落實作業人員考勤日常管理。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做好實名制應用系統中市本級工程項目的信息比對入庫和每月更新維護工作。將市本級工程項目現場管理人員考勤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管理。
市建委信息中心負責實名制應用系統開發建設、數據交換管理、安全監測、云平臺運維等工作。督促系統開發單位保障平臺系統全時段正常運行,及時開展維護、升級等工作,配合做好使用培訓。
第五條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監管范圍內工程項目的信息比對入庫和每月更新維護工作;做好施工現場人員“杭州工地通”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將項目現場管理人員考勤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動態監管。
第二章 實名制考勤信息和準備
第六條 智慧工地實名制考勤信息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基本信息、日常考勤信息。
第七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的現場管理人員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以及項目崗位等。作業人員基本信息為住建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所要求的相關信息。日常考勤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考勤記錄等。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一個月內完成實名制應用系統項目報備和開通數據對接,在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場時同步錄入基本信息,核實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建立項目實名制人員庫。后續發生人員進退場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信息更新。
第九條 施工現場原則上實行封閉式管理。項目報備完成后,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將實名制應用系統生成的建設工程“杭州工地通”二維碼張貼于項目部入口處及施工現場進、出通道口,對施工現場人員實行每天進、出場不少于二次掃碼考勤的管理。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掃碼、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
第三章 施工現場考勤管理
第十條 建筑施工現場實名制考勤實行總承包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對依法分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實施統一管理,督促施工現場人員通過與項目實名制人員庫比對開展考勤管理。工程監理、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人員信息采集入庫以及考勤工作。
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施工單位,參照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總分包管理協議方式,明確現場管理責任,納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實名制考勤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建立實名制管理機構,將實名制考勤作為重要管理內容,落實信息采集、登記、報送管理的各項要求。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發生變更的,完成相關批準程序后,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實名制應用系統辦理變更。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考勤時間不得少于每月施工天數的80%。因故未能考勤的,項目部應在實名制應用系統中標注,并留存相關請假證明材料備查。
作業人員考勤信息作為工資結算、支付及糾紛處置的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相關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中止施工安全監督的,由該監督機構負責在實名制應用系統標注項目狀態,施工現場人員暫停考勤;項目恢復施工后,經監督機構在系統中重新標注,施工現場人員恢復考勤。
工程項目施工結束,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終止施工安全監督的,相關監督機構負責在實名制應用系統標注項目狀態,施工現場人員終止考勤。
因天氣原因或應急情況處置暫停施工、節假日、被責令停工等原因暫停考勤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實名制應用系統及時標注原因。
第四章 檢查和獎懲管理
第十四條 實名制應用系統采集的相關信息,按項目、企業、轄區建設主管部門、市建設主管部門實現數據共享,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 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理機構應加強施工現場實名制考勤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發現存在下列行為的,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依照《杭州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對責任單位進行扣分。
1、未按規定落實實名制管理措施;
2、未及時對接、傳送實名制信息;
3、考勤信息不真實;
4、項目實名制人員庫信息未及時維護;
5、工程監理、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及其他有關單位不配合做好項目實名制人員信息采集入庫以及考勤工作。
第十六條 實行實名制綜合考勤率月度通報制度。綜合考勤率指該項目施工企業或監理企業納入考勤的所有現場人員實際出勤到崗次數除以項目實名制庫人員數。由實名制應用系統按自然月自動累計實名制每日綜合考勤率。統計結果以項目為單位,按市本級、各區縣(市)分別進行綜合考勤率排名,第二個月月初通過杭州市建設信用網通報上個月的考勤率及排名。
對出現連續兩個月或一個自然年內三個月綜合考勤率不足50%的項目,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理機構應取消其參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評選資格。
第十七條 實行實名制綜合考勤率年度排行制度。匯總實名制綜合考勤率月度通報情況,按項目建立年度實名制綜合考勤率年度排行,開展信用獎懲。
1、對綜合考勤率排名前5%的項目所對應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予以全市通報,并依照《杭州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予以信用加分。
2、對綜合考勤率排名末5%的項目所對應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予以全市通報,并依照《杭州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八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違反實名制考勤相關行為的投訴、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杭建市發[2009] 540)同時廢止。